华(huà)州,中国古代行政区划名,在今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境内及周边地区,因州境内有华山而得名,辖境屡有变化。华州前据华山,后临泾渭,左控潼关,右阻蓝田关,历为关中军事重地。北魏华太和十一年(487年)置华州,治李润堡(今陕西蒲城县东北)。永平三年(510年),华州移治华阴县(当时的华阴县治所在今陕西大荔县)。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黄河以西,黄龙县以南,蒲城县、华县及以东,华山以北地区。西魏废帝二年(553年)华州改名同州,废帝三年(554年)改东雍州为华州,治郑县(今陕西华州),华州领华山郡、白水郡。隋朝时,开皇三年(583)废华山郡,大业三年(607)废华州。义宁元年(617)割京兆郡之郑县、华阴,复置华山郡。唐朝时,武德元年(618)改华山郡为华州,割雍州渭南县来属,武德五年(622)渭南县复隶雍州。垂拱元年(685)割同州下邽县(今临渭区渭河以北)来属,华州辖郑县、华阴(包括潼关)、下邽3县,州治在郑县。垂拱二年(686)改华州为太州,神龙元年(705)复华州旧名,天宝元年(742)华州改为华阴郡,乾元元年(758)复称华州,上元二年(761)再次更名为太州,宝应元年(762)复华州旧称,乾宁四年(897)华州升为兴德府,天祐三年(906)又改为华州。唐时,郑县治所在今华县城西,华州治所于永泰元年(765)后在今华县城。
华州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